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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藝院財〔2021〕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院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學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制度,依法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合理編制預算,并通過會計核算對預算執行進行控制和管理,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合理保證學院資產安全,規范校內經濟行為。
第三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處在院長直接領導下開展各項財務管理工作,并接受學院董事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四條 財務處必須在預算年度開始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結合學院建設與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堅持“量入為出、戰略導向、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效益優先”的原則,編制學院年度預算草案。預算草案經學院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以文件形式將實行定額管理的項目經費指標下達給各單位執行。
第五條 收入預算以學院預期學院收入為基礎,并考慮其他收入增減因素,按積極穩妥原則編制而成。
第六條 支出預算的編制,首先保證正常的人員經費支出和必需的日常運行費用,其余支出按項目的輕重緩急并綜合學院財力情況妥善安排。
第七條 學院各級領導、經辦人員以及財會人員要認真執行預算,積極組織收入,合理安排項目支出計劃,加強預算控制和管理,努力增收節支完成預算任務,確保年度預算收支平衡。
第八條 具體預算編制流程及經費審批流程按學院預算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條 財務處和其他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院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學院代辦性收費按“按實收取,不得盈利、及時結算”的原則,確定收費標準。
第十條 學院各單位在保證正常的教學、科研及管理活動的情況下,利用學院資源開展教學、科研服務和其他活動取得的相應收入及分配,學院另行制訂相應管理辦法,并報董事會批準。
第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財務處,及時清理學院各種應收款項。學院所屬校辦企業和其他獨立核算的經營性單位,應按學院有關規定將上繳款及時足額交到財務處。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 學院財務支出是指學院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支出。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制度和學院財務管理辦法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
第十四條 學院每年從各級政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各用款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做到??顚S?,不得挪作他用,財務處應嚴格審核,并接受上級部門的檢查監督、驗收。
第十五條 學院財務處對校內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學院財務管理規定的開支,有權拒絕受理、拒絕付款。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資產是指學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財務處應會同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加強學院資產管理,確保學院資產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存量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學院現金、有價證券等由出納專人管理,銀行存款必須以學院名義開戶,由財務處按規定負責銀行帳戶管理;財務處通過設置會計賬戶對固定資產進行核算和價值管理,資產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固定資產和存貨等實物,并按要求建立分類明細賬。學院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十八條 學院資產管理部門對各類資產的增減和處置應根據規定的程序辦理,取得的實物資產應辦理驗收登記手續:
1、采購的固定資產應憑相關票據和驗收憑據到院資產管理部門辦理進賬(進倉)管理手續,進倉的具體要求由資產管理部門制定。
2、財務處憑票據以及相關憑證給予報銷或辦理支付手續;票據上必須有經辦人、驗收人和審批人簽字,票據應符合財務有關規定。不按規定辦理固定資產進倉手續者,財務處有權不予報銷。
3、批量購買物品應附明細清單(加蓋銷售單位公章)。
4、捐贈物品經驗收后,應到院資產管理部門辦理作價、進賬(進倉)登記手續,并報送財務處做賬務處理。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應由資產管理部門提出,報分管院長批準,經財務處審核,報院長審批。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全部上繳學院。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十九條 專用基金是學院按照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學生獎助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等,財務處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管理使用專用基金。
第二十條 學生獎貸基金按學生學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主要用于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和學生勤工儉學等方面開支,學生處應會同財務處根據學院提取核定的經費總量,制定相應的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職工福利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用于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開支,具體使用項目、經費指標按學院董事會批準的年度財務預算執行。
第七章 內部財務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財務處應按內部控制制度要求,根據業務需要內設出納、會計、綜合等崗位。
第二十三條 在崗的會計人員應持會計從業資格證上崗,并按學院有關規定實行崗位聘任制。財會人員工作崗位變動或調離財務處,必須將經管的印章、現金、支票、有價證券、會計憑證、會計賬表、預算資料以及有關的財經文件等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并由財務主管人員監交。
第二十四條 財務處應定期組織財會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和政治理論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政治思想素質;財會人員在工作中應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和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章 經費支出審批權限和報帳流程
第二十五條 學院經費審批流程按學院預算管理制度執行,具體項目金額和審批人按學院下發的年度收支預算通知執行。
第二十六條 學院物資采購、工程維修應執行學院相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經費支出審批人應對發生的業務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財務處負責對支出業務的審批權限、報帳手續的完整性、票據的合法合規性和數量單價等計算準確性等進行審核,并對實行定額管理的項目經費進行指標控制。
第二十八條 根據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使用現金結算以外的一切結算業務,均應通過開戶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二十九條 報賬經辦人員應及時到財務處辦理已發生的業務支出結算手續,差旅業務原則上應在返校后一周內到財務結清賬目。
報賬經辦人員到財務處辦理報賬,除按規定提交相應合同和相關文件材料外,所提供的各項支出原始憑證須由經辦人、驗收人簽字(貨物或服務采購項目),并按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報有關領導簽字審批(應注明審批意見、項目開支渠道及簽署日期),屬購買的固定資產和根據資產管理部門要求需要辦理進倉入庫登記手續的物品,應附上進賬(倉)單據。
各用款單位人員因公需借用現金,應填制“借款單”,借用限額轉帳,應填制票據借用單,經有權審批人簽認后到財務處辦理借支。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學院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物資采購、工程維修等財務管理辦法學院將另行制定。本辦法未明確的財務管理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相關的政府文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由財務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廈藝院財〔2021〕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院財務和會計行為,加強內部會計監督,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院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會計控制是指我院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院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條 本制度暫包括貨幣資金、實物資產、成本費用、籌資等四類經濟業務的會計控制,適用于院內各部門。本制度應與學院所制定的其他相關經濟業務管理規定配套使用。
第四條 院長及分管院領導對我院的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第二章 內部會計控制的目標和原則
第五條 我院內部會計控制目標包括:
(一)規范我院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促進學院各項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及時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保護學院資產的安全、完整。
(三)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院內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第六條 我院內部會計控制設計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根據學院業務發展和管理要求進行修訂和完善相關制度。
(二)約束院內涉及財務會計工作的所有人員,任何個人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會計控制的權力。
(三)涵蓋院內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及相關崗位,明確關鍵控制點。
(四)科學設崗,明確崗位職責,堅持不相容職務分離,形成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有效機制。
(五)合理的控制成本,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第三章 貨幣資金
第七條 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學院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F金由出納專人管理,銀行存款以學院名義開戶存入開戶銀行。
第八條 貨幣資金收付的授權批準、實際辦理、會計記錄、稽查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九條 學院財務部門和其它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均應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使用合法票據,收入納入學院統一管理,不得私設“小金庫”,設置賬外賬;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嚴格按照學院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人應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如審批人員臨時出差,可書面指定代理人代為審批,并對支出結果負責。會計人員對一切審批手續不完全的資金使用事項,有權拒絕辦理。
(一)支付申請。院內各單位或個人用款時,均需填寫支付憑據。預借款時,應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預借申請單,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相關有效證明;其他用款業務應向審批人提交合理合法的有效原始憑證和有關的經濟合同或證明、入庫單等,并在原始憑證上注明經手人、用途等內容。
(二)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有關單據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應拒絕批準。
(三)支付復核。財務處審核人員應對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單據進行復核,復核其批準的權限和使用范圍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正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正確等。復核無誤后填寫付款記賬憑證。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根據會計審核后的付款記賬憑證辦理支付手續,并重點復核原始憑證的數量、金額是否與記賬憑證相符,無誤后辦理付款,并在原始憑證上加蓋“付訖”字樣印戳。
第十條 財務處應按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賬戶,嚴禁出借銀行賬戶供外單位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賬套現。
第十一條 財務處應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 例》和銀行結算制度,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確定現金庫存限額和開支范圍,超過現金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出納人員收取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支現金和公款私存,做到日清月結,并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每月及時與銀行對賬。財務處應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抽查,以保證賬實相符。
第十二條 銀行印鑒實行分管制,即財務專用章由專人保管,個人印章由本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所有印章,印章保管人臨時出差應填寫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三條 出納人員簽發銀行支票,應要求業務人員在銀行支票使用簿上簽字,登記銀行支票號碼。
第十四條 財務處根據有關規定,專人負責學院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核銷等,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票據領用、核銷程序應按照我院制定的相關票據管理辦法辦理。
第四章 實物資產
第十五條 本章所稱實物資產包括儀器設備、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其分類標準、采購、使用、毀損報廢等應依照相應的政府規章和我院所制定的資產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實物資產的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和核算部門應職能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條 財務處為我院實物資產的會計核算部門,進行價值管理:
(一)負責設置資產的總賬、明細賬;
(二)負責對資產的增減變動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三)協助資產管理部門進行定期資產清查和盤點,做到賬實相符。
第十八條 學院根據需要設置資產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各類資產,并具體以下工作:
(一)負責設置固定資產臺賬;
(二)負責對資產的采購、驗收、進賬(進倉)登記、處置(含資產調撥、報廢、毀損、丟失等的處理)、以及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盤點等有關事項;
(三)負責資產統計和使用情況分析。
第十九條 實物資產的取得應按相關規定和相應審批程序辦理。具體管理辦法由資產管理部門制訂并實施。
第二十條 實物資產的領用發出應按規定辦理相應手續。學院各使用部門應設專人負責物品的保管,并于每學期終全面清查盤點一次,清查結果應報學院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備案。保管人員變動應辦理物品移交手續。
第二十一條 取得的實物資產應辦理驗收登記手續:
(一)采購的固定資產應憑相關票據和驗收憑據到院資產管理部門辦理進賬(進倉)管理手續,進倉的具體要求由資產管理部門制定。
(二)財務處憑票據以及相關憑證給予報銷或辦理支付手續;票據上必須有經辦人、驗收人和審批人簽字,票據應符合財務有關規定。不按規定辦理固定資產進倉手續者,財務處有權不予報銷。
(三)批量購買物品應附明細清單(加蓋銷售單位公章)。
(四)捐贈物品經驗收后,應到院資產管理部門辦理作價、進賬(進倉)登記手續,并報送財務處做賬務處理。
第二十二條 實物資產的毀損、丟失等非正常損失由資產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置,并將處置結果通知財務處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章 成本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本章所稱成本費用即指學院日常經費支出。學院各單位應本著精打細算、厲行節約的精神,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其開支應遵循國家財經紀律和學院財務管理制度,并嚴格按照學院理事會批準的預算項目、標準及權限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財務處應認真審核各項開支,根據真實、有效的原始憑證按照有關財務規定辦理報銷業務;對專項資金,必須做到??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財務處對院內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學院財務管理規定的開支,有權拒絕受理、拒絕付款。
第二十六條 財務處建立成本費用內部報告制度,實時監控成本費用的支出情況,并定期通報各類經費使用情況,分析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條 因學院業務發展需要,確需對預算進行調整的,應按學院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
第六章 籌資
第二十八條 隨著學院的快速協調發展,亟需拓寬籌資渠道加大融資力度,為此制定有關本項業務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條 我院的籌資渠道、及資金用途和額度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應適合我院的辦學特點和要求。
第三十條 對外籌資應執行職能分離,形成權責明確、相互制約的監督機制。
(一)建立嚴格的對外籌資業務的授權批準制度。
(二)財務處依據國家的有關法規及學院財務預算,合理確定籌資規模、渠道、形式和用途,并負責編制籌資計劃,對籌資項目進行分析論證。
(三)籌資計劃由院務會研究決定后,報董事會審批;須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的,應向上級部門報批。
(四)財務處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籌資相關業務,業務的執行人員應與相關會計記錄人員相分離;利息計算、會計記錄與支付業務相分離。
第三十一條 籌資業務應依法簽訂借款合同或協議等相關法律性文件,并由財務處指定專人保管或委托保管。相關法律性文件簽署前,須經學院法律顧問出具有關的法律意見書,以確認籌資的合法性。
第三十二條 財務處應對籌資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并定期檢查籌資業務的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學院財務處應實行內部稽核制度。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從發文之日起正式實行,由財務處負責解釋和修訂。若其中條款與國家最新法規相抵觸,該條款自動失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廈藝院財〔2021〕1號
第一條 為提高費用管理水平,提高學院效益,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學院費用管理實行全面預算管理,所有費用均按年度預算額度開支;劃撥至系部各項經費不得列支人員支出。
第三條 出差費用管理
1、學院教職工須按有關程序報請批準后方可出差,出差期間費用報銷包括住宿費、交通費、公雜及伙食補貼,開支標準及相關規定如下:
(1)住宿費
住宿費以三個類別的地區劃分,核定不同地區最高限額標準金額。標準限額內實報實銷,特殊情況超標準的,需經院長批準,方予報銷。
住宿標準:(單位:元/人、天)
類別 | 院領導/教授 | 中層干部/副教授 | 教職工 |
一類城市 | 300 | 250 | 200 |
二類城市 | 250 | 200 | 160 |
三類城市 | 200 | 150 | 120 |
一類城市:指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廣州、南京、西安、杭州、武漢、深圳、大連、青島、寧波的市區;
二類城市:其他省會城市、經濟特區的市區;
三類城市:其他地區。
(2)交通費
2.1教職工乘坐交通工具出差,憑相關費用票據按實報銷(非市內不得乘坐的士)。
2.2教職工出差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按出差地點直線距離報銷往返交通費,其余部分由個人自理,不發給繞道和在家期間的出差補貼、住宿和省親地交通費。
(3)公雜費補貼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的標準為40元,用于補助出差地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出差人員由學院派車或接待單位、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公雜費減半發放。
(4)伙食補貼(單位:元/人、天)
金額 | |
一類城市 | 70 |
二類城市 | 60 |
三類城市 | 50 |
2、教職工在本市轄區內執行公務的,除特殊情況外,不發放出差補貼。
3、教職工參加在外地召開的各類會議,按會議通知報銷相關費用,報銷會務費的,不再領取會議期間的伙食補貼。
4、教職工因工作需要赴外地進修、培訓的,參照上述出差管理規定報銷有關費用(期間免費提供食宿的不得再領取伙食、住宿補貼)。
第四條 學院所在地市內交通費
平時工作原則上不允許打的,確因情況緊急和接待等需要打的時,應征得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打的。報銷時,應在的士票背后注明事由和起止地點,不能多次打的費用累計進行報銷,應一事一清,未按上述規定辦理報銷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第五條 業務接待費
校內各部門對外接待開支應及時報銷,填寫費用支付審批表時應“一事一單”,并注明招待單位,不允許多家餐飲發票混合一單報銷。財務處對報銷手續不規范的招待費開支可不予報銷。
第六條 車輛運行費
1.維修費
學院車輛的維修保養原則上由后勤保衛處統一安排在指定維修點進行維修,司機不得自己找維修廠,確因情況特殊(如車輛在外地拋錨)不能在指定維修點維修的,需事先請示后勤保衛處負責人,并說明維修費用,經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
2.汽油費
學院為各輛車配備油卡,一般情況下車輛加油必須通過油卡在指定點加油,不得用現金加油,特殊情況需用現金加油的,需事先征得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否則不予報銷。
第七條 如遇年度預算方案作出相關調整的,本制度也相應同步調整有關費用開支標準。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實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廈藝院財〔2021〕1號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學生繳費管理工作,維護學院及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福建省民辦學校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閩發改服價〔2019〕394號)等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學院財務處委托經辦銀行為每位學生開立個人銀行卡,該銀行卡用于學生在校期間存入應繳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領取各項獎、助學金和勤工助學報酬。學生領取銀行卡后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銷戶,如不慎遺失,應及時到相關的銀行辦理掛失及重新開戶手續,并到學院財務處做書面登記。
第二條 學院以學年為單位組織收費,每學年第一學期第一周為在校學生繳費注冊時間;繳費方法一:學生繳費由學院財務處委托銀行從學生個人銀行卡上統一劃扣;繳費方法二:線上云端繳費:學生進入學院指定云端繳費平臺自行繳費;繳費方法三:個別繳費或在規定時間以外補繳費用的學生,可用現金或非現金(如POS機刷卡、微信、支付寶、匯款等方式)繳交。學院財務處在開學注冊前將學生完費名單及時反饋到教務處、學生處,作為學生報到、注冊、領取教科書的依據。
第三條 學生應按繳費通知,于新學年開學報到前10天將學費、代辦費、住宿費等存入個人銀行卡或線上云端繳費。學院財務處委托經辦銀行在每學期注冊、報到日前10天開始劃扣費用。為保證學雜費劃扣成功,學生應繳清銀行卡年費并保證卡內存有足額的應繳費用金額。在開學后5個工作日內未能成功繳費的學生應及時與學院財務處聯系,查明原因并辦理繳費和注冊手續。
第四條 學院財務處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教育收費票據,并根據銀行劃扣信息打印收費收據,統一發給各班輔導員,由各班輔導員發給每位學生。收費收據作為學院收費和辦理學生退費的重要憑證和依據,學生應妥善保管,以便核查。
第五條 學生因退學、休學、轉學、未住宿等原因提出退費申請并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辦理退費。
根據《福建省民辦學校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閩發改服價〔2019〕394號)規定,相關退費標準為:
(一)繳費后未入讀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90%(指繳費時學院未開學)予以清退;
(二)繳費后入讀未滿一個月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80%予以清退;
(三)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月至一個學期(含讀完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50%予以清退;
(四)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清退;
(五)凡因違紀受到學院開除學籍的學生,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一律不予清退;代辦費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后退還;
(六)退費計算從學生提出申請之日算起。
第六條 退費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家長、輔導員簽注意見,學生處、教務處、院長審批后到學院財務處辦理,同時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收費收據原件。
第七條 因調整專業等原因導致已繳費用超過應繳費用,超額部分轉入下學年抵繳下學年應繳費用;有缺額的另行補交;畢業班學生憑已繳費用收據原件直接退還。
第八條 學生休學、留級,按以下情況辦理:
(一)本學年已交清學費的學生,若中途休學,復學后轉入下一年級學習的學生,其收費按復學所在年級的標準執行。
(二)本學年已繳清學費的學生,若中途因故休學,復學并隨原所在年級學習的學生,不再收取本學年學費。
(三)留級學生的收費標準隨留級后所在年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九條 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或其他突發事故,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繳清學費的,可以申請緩交學費,但住宿費、代辦費不能緩交。
學生應在開學一周內按照學院有關規定辦理緩交學費手續,否則視為無故欠費;學生經批準緩交的學費,須在批準緩交的期限內交清,否則,按無故拖欠學費處理。
第十條 凡未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學雜費且未及時辦理緩交學費手續,以及未在緩交期限內繳清學費的學生按學院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對無故欠費的學生,學院將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示并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廈藝院財〔2021〕1號
為加強財務管理,便于實行按部門核算、按預算運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如下具體規定:
一、經費審批權限
本學年預算內經費開支審批流程按學院現行財務管理制度執行,職能部門辦公經費由院長、常務副董事長統一審批。經費所屬部門審批時須注明經費來源。各經費審批人應認真貫徹執行有關財務規定,不得超范圍、超標準開支,需授權他人審批經費支出的,應將授權書報財務處備案,并對其結果負責;部分項目要求細化方案并報批,否則不予報賬;各部門重大開支項目應經集體決策通過后方可實施。
二、廈門演藝職業學院借款及報銷流程
備注:
報賬時間:
原則上周一至周三上午8:30-11:30下午14:10-16:00
周四至周五部門業務學習、賬務處理,不對外報賬。
三、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廈藝院財〔2021〕1號
第一條 為適應學院的發展,充分體現會計信息的可檢驗性,特制定本規定。實現會計核算電算化的,則依相應軟件規定執行,但其基本規范原理不得有違本規定要求。
第二條 會計科目的運用及賬戶的設置,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執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設置。
第三條 憑證采用記賬憑證,按順序編號。
第四條 會計核算組織程序:采用記賬憑證匯總表核算程序,記賬憑證匯總表核算組織程序如下:
(一)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二)根據記賬憑證編制記賬憑證匯總表;
(三)根據記賬憑證匯總登記總分類賬;
(四)根據原始收、付款憑證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
(五)根據記賬憑證及所附的原始憑證登記各明細分類賬;
(六)月終,根據總分類賬和各明細分類賬編制會計報表。
第五條 記賬規則:
(一)記賬須根據審核過的會計憑證。除按照會計核算要求進行轉賬時,用記賬員寫的轉賬說明作記賬依據外,其它記賬憑證都必須以合法的原始憑證為依據。沒有合法的憑證,不能登記賬簿,且每張記賬憑證必須由制單、復核、記賬,會計主管分別簽名,不得省略。
(二)登記賬簿時用鋼筆寫(除了復寫的以外,不得使用鉛筆和圓珠筆)。
(三)記賬憑證和賬簿上的會計科目以及子、細目用全稱,不得隨意簡化或使用代號。
(四)會計分錄的科目對應關系,原則上一種經濟事項分別或匯總編一套分錄,不得將不同內容的多種經濟事項合并編制一套分錄。
(五)明細賬應隨時登記,總賬定期登記,一般不超過10天。
(六)每一筆賬須記明日期、憑證號碼和摘要,經濟事項的摘要不能過分簡略,以保證第三者能看清楚。每筆賬記完后,在記賬憑證上劃“√”號。
(七)記賬的文字和數字應端正、清楚、嚴禁刮擦、挖補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頁。應將空行或空頁劃斜紅線注銷。
(八)記賬發生錯誤,用以下方法更正:
1.記賬前發現記賬憑證有錯誤,應先更正或重制記賬憑證。記賬憑證或賬簿上的數字差錯,應在錯誤的全部數字正中劃紅線,表示注銷,并由經辦人員加蓋小圖章后,將正確的數字寫在應記的欄或行內。
2.記賬后發現記賬憑證中會計科目、借貸方式或金額錯誤時,先用紅字填制一套與原用科目、借貸方向和金額相同的記賬憑證,以沖銷原來的記錄,然后重新填制正確的記賬憑證,一并登記入賬。如果會計科目和借貸方向正確,只是金額錯誤,也可另行填制記賬憑證,增加或沖減相差的金額。更正后應在摘要中注明原記賬憑證的日期和號碼,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據。
3.報出會計報表后發現記賬差錯時,如不需要變更原來報表的,可以填制正確的記賬憑證,一并登記入賬。如果會計科目和借貸方向正確,只是金額錯誤,也可另行填制記賬憑證,增加或沖減相差的金額。更正后應在摘要中注明原記賬憑證的日期和號碼,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據。
(九)紅字沖賬除了用于更正的錯誤外,還可以用于下列事項:
1.經濟業務完成后,發生退回或退出;
2.經濟業務計算錯誤而發生多付或多收;
3.賬戶的借方或貸方發生額需要保持一個方向;
4.其它必須沖銷原記數字的事項。
(十)各賬戶在一張賬頁記滿后接記次頁時,需要加計發生額的賬戶,應將加計的借貸發生總額和結出的余額記在次頁的第一行內,并在摘要欄“承前頁”
(十一)月、季、年度末,記完賬后應辦理結賬,為了便于結轉成本和編制會計報表,需要發生額的賬戶,應分別結出月份季度和年度發生額,在摘要欄注明“本月合計”、“本季合計”和“本年合計”的字樣,在月結、季結數字上端和下端均劃單紅線,在年結數字下端劃雙紅線??偨Y的數字本身均不得用紅字書寫。發生筆數不多的賬戶,也可不結總。不需要加計發生額的賬戶,應隨時結出余額,并在月份、季度余額下端劃單紅線,在年度余額下端劃雙紅線。
(十二)編制會計報表前,必須把總賬和明細賬記載齊全,試算平衡,每個科目的明細賬各賬戶的數額相加總和同該科目的總賬數額核對相符。不準先出報表,后補記賬簿。
(十三)年度更換新賬時,需要結轉新年度的余額,可直接過到新賬各該賬戶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欄內注明“上年結轉”字樣。必要時,詳細注明余額組成內容,在舊賬的最后一行數字下面注明“結轉下年”字樣。結轉以后的空白行格包括不結轉余額的賬戶,劃一條 余線注銷或蓋戳注銷。
第六條 結賬、對賬:
(一)結賬是結算各種賬簿記錄,它是在一定時期內所發生的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賬的基礎上進行的,具體內容如下:
1.在結賬時,首先應將本期內所發生的經濟業務記入有關賬簿。
2.本期內所有的轉賬業務,應編成記賬憑證記入有關賬簿,以調整賬簿記錄。如待攤、預提費用應按規定標準予以攤銷提取。
3.在全部業務登記入賬的基礎上,應結算所有的賬簿,具體方法參見第五條 。
(二)對賬是為了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具體內容如下:
1.賬證核對:是指各種賬簿(總賬、明細分類賬以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等)的記錄與會計憑證(記賬憑證及其所附的原始憑證)的核對,這種核對主要是在日常編制憑證和記賬過程中進行。月終如果發現賬賬不符,就應回過頭來對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進行核對,以保證賬證相符。
2.賬賬核對每月一次,主要是總分類賬各賬戶期末余額與各明細分類賬賬面余額相核對,現金、銀行存款二級賬與出納的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相核對,會計部門各種財產物資明細類賬期末余額與財產物資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保管賬相核對等。
3.賬實核對分兩類:第一類現金日記賬賬面余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額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面余額與開戶銀行對賬單相核對,要求每月核對一次;第二類各種財產物資明細分類賬賬面余額與財產物資實有數額相核對,各種往來賬款明細賬賬面余額與有關債權債務單位的賬目核對等,要求每季核對一次。
第七條 本規定系學院會計核算規范,會計人員應自覺遵守。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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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處理程序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收入與支出等作業。
第二條 為便于零星支付起見,可設備用金,采用出納個人負責的定額制,其額度分別由學院財務負責人、院長核定,其備用金由學院出納負責保管。備用金在法律意義上屬學院個人向學院暫借款。
第三條 零用款項的支付出納員憑報銷人的有關單據付款,報銷人的有關單據是否符合規定,負責此項工作的會計應負責審核。
第四條 第一次領出備用金,應由出納員個人填“現金借款單”辦理借款手續。
第五條 學院一切支付,由學院財務處根據原始憑證,按有關制度審核合格后支付。以網銀轉賬方式支付的,務必由經辦部門的經辦人員填妥“付款通知單”中的收款人名全稱、收款人開戶行、收款人賬號后方可報批支付。
第六條 學院出納根據經審核、審批、核準的支出憑證,辦理現金、票據的支付、登記及轉賬。
第七條 所有支出憑證應由學院財務處嚴格審核其內容與金額是否與實際相符,領款人的印鑒(簽字)是否相符,如有疑問應先查詢后方能支付。
第八條 凡支付給外單位的款項應盡量采用轉帳方式支付,但一次支付未超過人民幣計1000元者經批準后可直接由備用金支付,其余一律以網銀轉賬等支付,學院員工日常費用的報銷均以轉賬支付,如因特殊原因可用備用金支付。
第九條 學院出納人員對各項貨款及費用的支付,應將現金直接交付受款人或廠商并要求其簽收,學院人員不得代領。如因特殊原因必需由學院人員代領者,學院的業務需經院長核準。轉賬支票務必由學院出納員親自到銀行辦理轉賬手續,其他特殊情況,經財務負責人批準后方可由他人代辦,否則一切不良后果由學院出納員自行負擔。
第十條 學院一切支付,應以處理妥善的票據或憑證為依據,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后補手續者均應予拒絕。有權審批人電話親自指示學院先行辦理的,也視為已處理妥善,事后務必由相關人員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現金支付款項時,應要求領款人在現金領款記錄本上簽字,付訖后加蓋“付訖”字樣。
第十二條 學院支付款項的付款程序,悉依照下列步驟辦理。
(一)原始憑證的審核:
1.有關貨款:應根據統一發票、普通憑證,以及收到貨物、器材的驗收單并附請購單經有關部門簽字證明及核準,始得送交財務處審核。
2.預付、暫付款項:應根據合同或核準文件,由經辦部門填寫付款通知單,注明合同文件字號,呈報核準后送交財務處審核。
3.一般費用:應根據發票、收據或內部憑證,經有關簽字證明及核準,始得送交財務處審核。
(二)會計憑證的核準:
1.財務處應根據原始憑證進行審核。
2.財務處審核時,應根據相關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學院相關規定全面審核。
3.原始憑證經審核、有權人員批準后,送交財務處出納員辦理支付工作。
第十三條 學院各項支出的付款日期如下:
(一)采購辦公用品的付款,每月25日付款一次(遇節假日順延)。但是,原始憑證應于規定付款日2日前(遇節假日順延)辦妥審批手續并送達財務處辦理支付。
(二)一般費用的付款:經常發生的費用、內部職員報銷費用,應在原始憑證經審核批準后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送達財務處報銷。
(三)薪金工資的發放:每月10日(遇節假日提前)發上月的工資。
第十四條 薪金工資的支付。人事負責考勤的人員應在當月3日前將上月考勤情況送交財務處,教務處負責教師上課簽到課時核算匯總應當在當月3日前將上月課時費情況送交財務處,財務處負責審核編制“工資表”,并于當月十日(遇節假日提前)辦妥審核審批手續,發放工資。
第十五條 行政部門以現金方式對外收取學費等有關款項后,應將所收款項于當天交出納員處,出納也應將相關款項于當天送交銀行存入,不得過夜。若遇特殊情況不能于當天存入銀行的,要及時向財務處負責人報告。
第十六條 出納有責任及時確認學院每筆收入的來源、性質、項目歸屬、部門歸屬,以便對外開具發票(收據)和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七條 出納員是財務處的特殊重要崗位,有關特殊操作規范規定如下:
1.嚴格執行學院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出納員崗位職責。
2.出納員應在每日下午4時之前預結當天現金收入金額。所收現金應于當天下班前存入銀行,以確保資金安全。
3.每日離開辦公室時,要鎖好保險柜,確保安全。
4.出納員管理的學院銀行印鑒卡、庫存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印章、空白收據和支票,及其他重要憑證或物件,必須放置在保險柜中妥善保管。
5.采購轉帳支付事項由采購專員領用轉帳支票同城轉帳支付外,其他支付事項必須由財務處出納員親自到銀行辦理,不得由他人代辦。
6.必須按照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加強現金管理規定》中規定的現金收支范圍,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7.學院出納員不準挪用現金,不準私自使用公款,不準用白條抵庫存,不準坐支現金,不準借用外單位帳戶套取現金,不準保存帳外公款,不準租借或轉讓銀行帳戶,不準簽發空白支票。
8.出納員若因玩忽職守,違反崗位職責,給學院造成名譽、利益損失,學院可根據有關獎懲規定和國家法律,給予通報批評、扣發工資、降級、撤職、待崗、辭退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等處理。
第十八條 其他未及事項,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學院發布的有關特殊崗位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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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按照學院規范化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備用金借取的審批
(一)出差人員借差旅備用金,填寫好相關借支憑證后,憑出差審批表經部門領導同意報批,經財務處審核后由院長批準后提前兩天送財務處,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時間超過五天無故未報銷者,不得再借備用金。
(二)其他零星備用金,如業務費、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周轉金等,審批程序同本條 (一)款規定。
(三)試用人員借支旅差費或臨時借備用金,須指定相應部門負責人為其擔保人,方能按本條 (一)款規定辦理。若借備用金責任人未能償還借備用金,擔保人應負有連帶責任。
(四)借備用金出差人員回學院后,五天內應按規定到財務處報帳。
第三條 備用金的管理
(一)會計核算時應設立專門核算備用金的科目,并每月編制余額表,在月后20天內財務負責人審閱,財務負責人審閱后認為有異?;蛱貏e現象的應及時向上層領導匯報。
(二)每月月末最后五天內,各部門負責人應督促本部門未按規定及時到財務處報銷的借取備用金人員,整理好原始單據后到財務處報銷結算備用金,以便財務處及時足額將費用開支情況登記入帳。
(四)各備用金借取人每次按學院報銷規定到財務處補足零星備用金之后,財務處如發現所附單據有疑問,可直接通知各部門領導與經辦人辦理補正手續,各部門應密切配合。
(五)對備用金管理不善的部門或個人,財務處有權暫停其借支備用金的權利。對超過時限未到財務處結算備用金的個人,財務處有權從應發工資中扣回個人尚結欠學院的備用金。
(六)職員離職,必須到財務處辦理是否結清所欠學院備用金的手續之后方可正式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條 其他規定,如備用金借支審批人出差在外,則應由審批人告知財務處所委托的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可在審批人出差期間行使相應的審批權限。
第五條 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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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與加強往來結算票據和發票(以下統稱票據)的管理,及時進行往來賬結算,強化資金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一、向財務處申請開具有關票據的規定
1.各部門因業務關系需開具票據給付款方,原則上必須等對方付款到達學院帳戶后憑銀行“收帳通知”回單到財務處申請開具票據,且開具的票據種類必須符合學院的財務制度,不能以對方的要求為標準。其申請程序如下:
①部門經辦人提出申請;②出納查詢票據到帳情況并簽字確認;③財務處負責人審批;④出納開具票據。
2.對方付款前需預先開具票據給付款方的,申請開具票據的程序如下:
(1)部門經辦人提出申請;
(2)提出申請的部門負責人確認擬收款的日期;
(3)財務處負責人復核,報院領導審批;
(4)出納開具票據。
3.具體經辦人員在申請開具票據時,應將申請的具體內容進行詳細登記,以備做好開票后的催款收款工作。
4.管理規定:
(1)業務經辦人必須負責及時催收賬款;
(2)原則上學院自開具票據之月份起最遲在第二個月內經辦人必須催收到相關賬款,若二個月內確實無法收回款項的,經辦人必須負責拿回原票據作廢,此后只有在收到該筆款項后才能再重新開具有關票據。
二、向收款方收取票據的規定
1.原則上,收款方開具正規票據后,學院才根據票據上的金額和收款單位予以付款;
2.若需學院先支付款項后索取票據的,付款申請經辦人必須負責及時收回票據給財務處及時入帳??铐椫Ц逗蟊驹挛词盏狡睋?,財務處將掛經辦人的帳,直至收到相關票據后才予以銷帳;
3.具體經辦人員在申請付款之后,應將申請付款的具體內容進行詳細登記,以備做好付款后的票據索取工作。
三、其他相關規定
1.當向財務處申請開具有關票據、向收款方收取票據兩事項不能確定由某個具體部門負責辦理的,由相關分管領導確定具體經辦部門辦理。
2.向財務處申請開具有關票據、向收款方收取票據兩事項的最終責任人為部門負責人。
3.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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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告、查帳報告、驗資報告、財務會計制度以及與經營管理和投資者權益有關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會紀要等各種會計資料,以及定期刻錄的電子財務數據備份光盤。
第三條 會計檔案的保存。
財務處負責保存兩年內的會計檔案,定期將財務處歸檔的會計資料,按順序立卷登記。對超過兩年的會計檔案,財務處檔案保管人員應及時移交給學院檔案室,并辦妥相關移交手續。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兩類,具體和保管年限如下:
(一)會計憑證類
1.原始憑證、記帳憑證15年
2.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15年
(二)會計帳簿類:
1.日記帳15年
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25年
2.明細帳、總帳、輔助帳15年
(三)會計報表類:
1.主要財務指標報表3年
2.月、季度會報表15年
3.年度會計報表永久
(四)其它類:
1.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及銷毀清冊25年。
2.財務成本計劃3年。
3.主要財務會計文件、合同、協議永久。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提出銷毀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查,院長批準,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后執行。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銷毀時應由審計監督部門和財務處有關人員共同參加,并在銷毀單上簽名或蓋章。
第四條 會計檔案的借用。
(一)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按規定順序及時歸還原處,若要查閱入庫檔案,必須辦理有關借用手續。
(二)學院內各部門若因公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經本單位領導批準證明,經財務處負責人同意,方能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
(三)外單位人員因公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介紹信,經學院院長、財務負責人同意后,方能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并由檔案管理人員詳細登記查閱會計檔案人的工作單位、查閱日期、會計檔案名稱及查閱理由。
(四)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帶出室外,如有特殊情況,需帶出室外復制時,必須經財務負責人、院長或者其指定人員批準,并限期歸還。
第五條 由于會計人員的變動或會計機構的改變等,會計檔案需要轉交時,須辦理交接手續,并由監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第六條 財務處負責解釋本管理規定在具體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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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的會計檔案包括貯存在磁盤(軟盤和硬盤)上的會計文件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書面形式的會計核算資料。
一、數據資料管理與保密
機內數據文件及其備份和作為會計檔案資料打印輸出的各種憑證、帳冊、報表,應按有關財會制度使用、保管。
1.現金記帳憑證及日記帳的輸出及保管。
現金收付業務要做到當日業務當日清?,F金記帳憑證一律由專職會計人員手工做記帳憑證,審核無誤后當日輸入計算機并打印出現金日記帳頁,審核后交現金出納人員核對現金庫存,相符后出納員及主管負責人在帳頁上蓋章,按月編頁碼裝訂成冊加蓋封印,年終將各月現金日記帳順序裝訂成冊,加蓋封印妥為保管。
2.銀行記帳憑證、帳冊的輸出與保管。
銀行記帳憑證分機制憑證和手編記帳憑證兩種。有關財務人員必須及時把經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手編憑證,當日輸入計算機并打印銀行日記帳,以保證銀行出納當日業務當日清。銀行帳頁經出納審核無誤后,出納和主管會計簽字蓋章,按日裝訂成冊,年終將各月銀行日記帳順序裝訂成冊,并加蓋封印,妥為保管。
現金、銀行記帳憑證可采取匯總的方式,裝訂成冊,妥為保管。
3.轉帳憑證的輸入、輸出與保管
轉帳憑證包括手編憑證和機制憑證兩種,有關會計人員應及時將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手工編制的記帳憑證,輸入計算機。機制憑證在輸入計算機后要打印輸出,并與手編憑證同樣裝訂成冊,妥為保管。
4.科目匯總表、帳簿打印時間。
(1)現金、銀行日記帳每天打印。
(2)銀行余額調整表每月打印一次。
(3)總分類帳和各種明細分類帳每月打印一次。
(4)現金、銀行存款、轉帳記帳憑證的科目匯總表每本打印一次,并同該本記帳憑證一起裝訂。
(5)會計報表、計算表、分析表,按管理要求和時間打印輸出,經有關財會人員審核無誤后簽字生效。
5.其他
由機器打印輸出的會計檔案發生缺損時,必須補充打印,并要求操作人員在打印輸出的帳頁上簽字蓋章,財務主管簽字蓋章認可。
二、數據備份管理
1.由于會計核算數據的重要性,必須經常進行備份工作。
2.在日常工作中,準備三套光盤循環使用,隔日進行備份,以避免意外和人為錯誤造成對工作的干擾。
3.需要做備份的包括系統設置文件、科目代碼文件、期初余額文件、本月帳務文件、報表文件及其他核算子系統的數據文件。
4.機內憑證及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報表,應視同會計資料按月做兩套軟盤備份,交會計檔案保管員分別放置在不同地方妥為保管。
三、會計檔案管理
1.會計檔案存檔手續:打印輸出的憑證、帳冊、報表,必須有會計主管的簽章才能存檔保管。
2.為保證備份數據的安全,備份軟盤必須貼上寫保護標簽,裝入盤套,放進硬盒,存放在安全、潔凈、防熱、防潮、防磁的場所。
3.由打印輸出的憑證、帳冊、報表等書面形式的會計檔案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的保管期限和管理辦法管理。
4.隨計算機配置而來的操作系統、各類應用程序軟件以及購買的商品化會計核算系統軟件,和以上軟件的備份磁盤,作為會計檔案保管。
5.各類會計檔案的出借,均必須經過會計主管審批同意并簽章,如果對備份磁盤的操作可能危及該備份磁盤的完整性,應制作該備份磁盤的復制件,使用復制件進行操作。
6.必須加強會計檔案的保密工作,任何人如有偽造、非法涂改變更、故意毀壞數據文件、帳冊、備份磁盤等的行為,將受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其它
1.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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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實訓基地建設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保證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結合學院財務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按照資金來源主要劃分為三部分: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學院自籌安排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堅持“統籌安排,突出重點;總體規劃,分項管理;分年實施,績效考評”的管理原則,實行“學院統一規劃、分類分項預算”和“學院組織論證審定建設內容、項目單位組織實施”的管理辦法。
第二章 專項資金管理機構
第四條 學院實訓中心是專項資金的直接使用部門,中心負責人和各項目負責人應認真組織好建設項目的論證,加強對申報立項、可行性論證、項目實施、項目中期檢查、期末驗收、成果評估、效益分析等的全過程管理,并對專項資金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負責。
第五條 學院財務處負責對專項資金的統一管理、按項目設置明細賬分項核算,做到??顚S?、專項報告。加強專項資金支出的檢查和監督,各項目單位和相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規、相關財務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切實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專項資金預算管理
第六條 專項資金是學院財務收支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納入學院的綜合財務收支預算,并嚴格按照財政批復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進行項目控制,做到??顚S?。
第七條 實訓中心及各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建設內容和預算數執行。如因客觀原因造成建設內容變動確需調整的,應報分管院領導批準后方可執行,并報財務處備案。
第四章 專項資金支出管理
第八條 專項資金開支范圍
1.實驗實訓教學條件建設費。指為完成實訓基地建設項目購置、調試、改造、維護實驗實訓設備以及相關實訓制度建設、校外實訓基地建設、規程設計所發生的設備購置費、維修費、交通費、材料費、差旅費、培訓費、辦公費、勞務費等開支。
2.校園信息化建設費。指為完成實訓基地建設任務進行的信息化建設項目所發生的設備購置費、交通費、材料費、差旅費、辦公費、培訓費、勞務費等開支。
第九條 專項資金開支中凡納入政府采購的支出項目,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學院的有關規定,經過招投標、集中采購等規定程序辦理后方可列支。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支出報銷要嚴格執行學院的相關財務規定和資產管理辦法。其支出報銷審批流程按學院現行財務報銷流程執行,即項目負責人、實訓中心負責人審批后,報分管院領導審批,經財務處審核后,報院長審批。涉及國庫集中支付的,按財政部門相關要求辦理付款手續。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各種罰款、還貸、捐贈、贊助、經營活動的支出,也不得用于與基地建設項目無關的日常公用經費、工資、津貼、補貼和各種福利的開支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凡使用實訓基地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應納入學校資產統一管理,合理使用,認真維護。
第五章 專項資金決算管理
第十二條 實訓中心應及時向財務處提供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及執行情況、招投標情況、資金管理和設備購置情況等內容。
第十三條 財務處應將實訓基地專項資金支出情況納入學院年度財務決算。
第十四條 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責任制,確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行為,以及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浪費、物資、設備毀損情節嚴重的,將對責任部門(項目)和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同時要求責任部門(項目)在限期內予以糾正。情節嚴重者,將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學院所有與專項資金有關的各級領導、項目負責人和財務人員,都應自覺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同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結合學院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共同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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